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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依法,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育。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按照...
省人口与条例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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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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