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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与除名的区别

2021-11-15
解雇和解雇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95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中,但这一纲要并没有明确定义和区分两者。但是上下文来看,开除是一种严重的纪律处分,针对严重违纪的劳动者。而且辞退比较中性,不排除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也可以辞退劳动者。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明确规定,开除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分。而且规定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可见,除名只是处理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就本条例而言,它将开除与除名并列为行政处分。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上述解雇、除名和解雇的表述,而是统一解除相称。关于解雇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49年11月颁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中,直到2016年修订《外资企业法》时才使用。其含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无异。因此,上述解雇、除名、解雇和解雇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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