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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构成赌博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任何检都可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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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网上开设赌场的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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