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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破产清算的基本规定

2021-10-27
合作清算的法律规定如下:1、合作企业解散,清算人应清算。清算人全体合作伙伴负责的全体合作伙伴经过一半以上的同意,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天内可以指定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个人负责清算人。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伙伴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注册债权。清算期间,合作企业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相关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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