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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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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1)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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