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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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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以下就是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是哪个的回答,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书面异议,其目的是通过以诉讼的形式以阻止法院对争议标的的强制执行活动,最终实现对利害关系人民事实体权利的保护。异议之诉因为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法有所不同,因而无法从性质上确切地将之归于任何类别的诉讼,只能将其看成一种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出的特殊的诉讼类型。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异议。有关的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以实体事项为基础,而案外人异议以程序性事项为基础,两者是不同的救济途径,没有必然关联。即使没有提起案外人异议或者案外人提出异议以后、法院裁定之前,案外人也可以在具有实体上的事由时,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可以分作前后两段,对前段规定属案外人异议。后段规定的首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乃承接前段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结果,并下启示两种救济途径,可以明确看出立法上是将案外人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且案外人异议之诉应是不以提供担保为前提的,若案外人所提异议或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以及处于谨慎的司法目的,就要及时裁定停止对标的物的处分,以保护案外人合法利益。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要求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当或者高于标的物价值的有效担保,才停止执行活动的进行,这显然是不妥的。 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所针对的执行标的应当“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即案外人提出异议所针对的标的物不是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而是法院在执行中自行采取执行措施所针对的标的物,案外人异议不涉及判决、裁定本身的对错问题,仅涉及对执行标的本身的实体权利争议。
对于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包括交叉执行)、二审维持案件的执行而言,原裁判法院与执行法院为两个不同的法院。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也是执行法院作出的,对异议裁定不服提起诉讼同样也应由执行法院来管辖审理,因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程序的延伸,是执行异议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由原裁判法院管辖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显然是不合理的,那样既不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不便于原裁判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审理,更不便于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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