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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转让分情况而定。 1.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股权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
夫妻股权转让分情况而定。 1.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股权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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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转让的处理: 1、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股权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签名; 2、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商事交易,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当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尤其是保护交易相对人对工商登记的合理信赖。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在符合《公司法》的前提下,股权交易价格合理,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下,该交易行为原则上应当有效。股权转让如果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同样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作出的决定,须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也规定了但书条款,即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与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虽公司股东变更为方某一人,但方某持有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方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处于二人闹离婚的特殊时期,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受让人赵某为方某的母亲,身份特殊。且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难以认定为善意。法院认定方某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掩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夫妻股权转让的处理: 1、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股权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上签名; 2、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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