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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
1、特殊普通合伙中债务的承担,按照法律规定为,如果债务不是由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由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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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作债务的方式有: 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还债务承担的连带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表他偿还债务。 2、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者除承担企业债务义承担企业债务的份额; 还需要对企业其他投资者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义务,即当其他投资者无法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有义务代表其偿还债务份额。 有限责任,是指投资者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而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部分条款: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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