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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正当不出庭的,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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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原告不到场,如果确认属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则视为撤诉。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是视为撤诉,而是可以缺席判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立案、调解时可以不到场,包括领取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均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但开庭时必须到庭,不到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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