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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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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我国将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主体限定在了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中,一般应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来确定: (一)因重婚而请求婚姻无效时,请求权人应为重婚关系的当事人、重婚关系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利害关系人或检察机关等; (二)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因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 (三)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等。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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