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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款所称特定地区,...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四章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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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两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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