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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开庭时打开场白及全程应该怎么说

2021-12-25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院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评估意见;宣读检查记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院辩论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护;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言论或辩护;相互辩论。法院辩论结束时,审判长应当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院辩论结束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可以调解的,也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被告在开庭前应当做好准备:被告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副本后,应当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有节、有效的反驳。第一,应当在法院提出有效的反驳,即在法院提出不切实际的反驳意见,并提出有效的反驳。第二,应当在法院提出有效的期限内进行口头分析。第二,提出自己的反驳。第二,应当认真分析被告应当提出自己的反驳。愿意聘请律师的,应当尽快聘请律师,给律师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和辩论。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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