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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由当事人双方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复婚手续就可以。 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和户口本登记的不...
需要。离异后,如果再婚的话,再婚之前应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改为“离异”。户口本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个人信息簿册,其中的各项文字记录应与现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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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可以。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需要。离异后,如果再婚的话,再婚之前应将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改为“离异”。户口本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个人信息簿册,其中的各项文字记录应与现时相符,如某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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