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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不完全等同于收养,若过继子女各方都符合法律的条件要求,同时也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此时的过继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收...
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 立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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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女不完全等同于收养,若过继子女各方都符合《民法典》的条件要求,同时也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此时的过继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而仅仅只是民间的过继子女,没有按照规定操作的话,则此时二者就不能划等号。
1、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2、立嗣,又叫过继,主要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为传宗接代之人。立嗣的性质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收养。 3、首先,立嗣者可以有子女,而收养人必须没有子女; 4、其次,只有同族的男子才能被立嗣,而在收养关系中,无论是否同族、无论男女,都可以被收养; 5、再次,男子被立嗣后,在法律上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而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
养女有继承权。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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