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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实施前,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追讨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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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01 鲁劳社函[2004]152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3〕160号)精神,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招用农民工。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约定其他内容。 三、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均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统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各环节的工作。 五、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建筑企业应当在工资发放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农民工人数、工资项目、标准,发放标准、发放总额。 六、农民工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在政治待遇、劳动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工管理等方面要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对涉及农民工的违法案件和争议案件,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追索: 1、向劳动监察投诉;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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