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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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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行政赔偿的;(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情形。当面听取意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履行期限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紧急情况下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不履行的,申请人从即日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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