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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四级伤残种类有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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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伤残军人具体是几级伤残: 1,应该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2,以对方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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