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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时效

2021-12-02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0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起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二)以欺骗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的最后一次诈骗时开始计算,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根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4万元的,有期徒刑3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六万也可能判处四年多一点,不到五年,所以追诉时效应该是五年。

相关法规

《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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