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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进行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标准如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
对于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进行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标准如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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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 一、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 二、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犯,依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犯,依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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