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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身份证号: 乙方(债权受让人):扬州瑞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明 甲方与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现已生效,甲方所享有的该债权没有收回,甲方对连云港市东金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就转让事宜协商如下: 一、甲方自愿对连云港市东海县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230万债权及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230万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方式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协商东海县人民法院。 三、甲方转让该债权后,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向债务人追偿该债权,使乙方享有对连云港市东鑫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和土地使
债务转让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务的可转让性。当事人之间转让的债务必须可转让,否则达成的协议无效。 二是债务转移的内容。债务的全部转移和债务的部分转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争议,债务转移协议必须明确债务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 3、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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