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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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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找法为您介绍——退伍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务农等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 2、《军人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部门发行的介绍信,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的手续。对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受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的继续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作为企业员工参加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作为灵活的就业者参加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作为农村和城镇居民参加新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士兵入伍前参加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参加保险的支付证明书交给本人,保存其所有参加保险的支付记录,个人账户的存款额继续按规定计算。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后退休,配置养护方式的,经本人申请,原加入保险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公司发行的军人退休(养护)证明书和加入保险的缴纳证明书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的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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