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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后,就要给你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是治安处罚,也叫行政处罚;违反《刑法》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送检察机关提请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法庭判决下达《刑事判决书》,并送监狱劳动改造,这就是刑事处罚。 如果你盗窃了少量财物,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盗窃”,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给你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没有对你进行处罚,也就不会上公安部的“违法犯罪查询系统”。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有程序存在,缓刑的撤销也是如此,如可设置听证程序,以增强撤销缓刑决定的正确性,等等。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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