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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中,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买房需要签合同,买车也需要签合同等,合同订立逐渐日常生活的常态,主要是因为合同在生活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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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 二、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这是承包合同必须的条款,如果无法明确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解决; 三、承包项目的内容以及发包方的具体要求。这也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没有此项承包合同无法成立;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直接关系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承包方迟延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承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和延期完工; 七、发包方因素造成的延期开工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完工的责任; 八、验收方式和标准以及付款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资的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合同。 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有: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条款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合同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货物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 2)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3)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5)违约责任。 6)特殊条款。 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当事人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货物运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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