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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长做连续性肺结核工作合法吗

2022-10-16
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得了肺结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肺结核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范围之内,不属于职业病认定范围,因此,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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