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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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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对残疾人、扶助、教育义务的;(二)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的;(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的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或者物资的;(五)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残疾的发生、发展的;(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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