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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双方对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免费贷款的性质。借贷双方约定利息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借贷利...
借款未约定利息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债务人可以不用支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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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第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第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 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1、发生的原因不同。侵权之债只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既可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发生。前者例如,甲擅自使用乙家的墙壁打广告,得利若干,甲侵犯了乙对墙的所有权,同时甲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后者例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给付货款后,买卖合同因乙是未成年人而无效,那么乙得到的货款为不当得利。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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