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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类型:(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押财产;(4)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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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中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暂时性控制或者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物,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强制行政措施。虽然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公共行为都是强制性的,但行政强制措施比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更强、更直接。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来说,是为了保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或实现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就其与被保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主要行为。四、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力而言,无疑是对吸毒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5、临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例如,扣押本身并不是一个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个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限制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最终处分被扣押物的所有权。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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