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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子送给女儿一般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一定条件下例外。如: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可以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可以撤销,但必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法院的判决不可以变更 2-协议离婚的协议不可以变更,只可以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因为已经离婚,双方已经是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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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但必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的判决不可以变更2-的协议不可以变更,只可以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因为已经离婚,双方已经是独立的自然人了,又涉及较大资产,建议。3-房屋赠予需要公证,否则不能过户。公证的法律效力低于法院判决。4-房产赠予(不含)需要按照房屋评估价格交费。5-赠予在财产转移到被赠予人前可以撤销和变更,但需要全部赠予人(前夫妻)共同到场办理,被赠予人无权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
可以撤销,但必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的判决不可以变更2-的协议不可以变更,只可以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因为已经离婚,双方已经是独立的自然人了,又涉及较大资产,建议。3-房屋赠予需要公证,否则不能过户。公证的法律效力低于法院判决。4-房产赠予(不含)需要按照房屋评估价格交费。5-赠予在财产转移到被赠予人前可以撤销和变更,但需要全部赠予人(前夫妻)共同到场办理,被赠予人无权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
协议离婚反悔,敖某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协议中约定处分房产无效。日前,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敖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敖某在起诉中称,其与前夫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即结婚,婚后时常争吵,敖某经常遭到张某打骂,二人结婚期间,曾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2005年9月,张某提出与敖某离婚,并向敖出具了《协议离婚书》一份,写明:“家产、钱物一切归敖某所有。”不久,张某反悔,要求敖某放弃对房的权利,由于敖某不同意,张某便对敖某进行打骂、恐吓。出于对张某的惧怕,敖某又与张某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离婚后,敖某认为放弃房产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此她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约定无效。 庭审中,张某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敖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自己虽与敖某有过争吵,但从未对其进行打骂,法院应驳回敖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敖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敖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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