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协议离婚房产赠与儿子 事后反悔被驳回

2021-01-19
金坛的周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同意将婚前房屋赠与儿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可他在离婚后反悔想收回房子,最后闹上法庭。日前,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对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请,认定赠与协议有效。   胡某经人介绍,与男青年周某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10月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生育了长子。2012年6月双方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同意婚生长子由女方抚养,生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房子所有权属儿子所有。离婚协议涉及到的这套房屋是周某婚前购买的,但该房屋未过户至儿子周某名下。离婚后,周某反悔欲收回房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周某诉称,该套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且离婚协议是胡某起草书写,周某并不识字,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知情,即使涉案房屋视为周某的赠与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之规定,周某也可以依法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周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处分的条款是双方设立、变更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如今,周某提出涉案房屋是婚前财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其赠与,但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周某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处分,这一行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条件已成就,而负担赠与义务的一方反悔,对另一方来说则明显不公。因此,赠与的一方不得反悔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儿子丈夫事后反悔被法院驳回)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