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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资金是否属于犯罪所得?

2024-12-06
赌资不属于犯罪所得范畴。通过犯罪活动直接获得的赃款和赃物应纳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犯罪所得”范畴。在上游犯罪过程中,若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了相应处理并获得了孳息、租金等,也应视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犯罪所得衍生的收益”。根据犯罪所得的来源差异,可以将产生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划分为获取利益型犯罪与经营利益型犯罪两大类别。在获取利益型犯罪中,例如诈骗类犯罪,行为人往往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其所骗取的所有资金应归入犯罪所得范畴。在经营利益型犯罪中,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等,行为人所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构成犯罪所得,而受害者所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则主要用于交易所需资金或赌资等用途,并不属于犯罪所得范畴。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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