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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3日发表的印花税减半征收的原文是从2018年5月1日开始,以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以五元的其他账簿免除印花税。因此,注册资本印花税减半的条件是征税对象以万分之五的税率支付的资金账簿。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率万分之五。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簿、各明细分类账簿和辅助备查类账簿等。实际工作中,一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二科目通常记载在一本账套中,因此对于其他账簿计算印花税时,以账簿总数减一作为计税数量,每本贴花五元。
按照50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企业资金账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特别,不能简单地按照营业账簿纳税期限规定,在书立时纳税,也不需要每年纳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资金账簿首次贴花后,其后续年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资金总额是否发生变化,以年度为计算对象; 二是当年企业资金总额发生增加的,其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按增加额贴花;否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企业资金账簿足额贴花后,以后年度不发生资金总额变动的不再贴花,发生资金变动的,应在年度结束时,就当年资金增加额贴花。贵公司2018年4月新增“实收资本”300万元,应在2018年12月31日按当年资金总额的增加额贴花,其纳税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因此可以享受财税〔2018〕50号规定的减半征收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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