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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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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一)信访事项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二)信访事项属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三)信访事项属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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