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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对其按帐户出租、转借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对其按帐户出租、转借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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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帐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对其按帐户出租、转借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发卡银行承担经济责任。
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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