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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给死亡人亲属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的费用。该项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法律采取了确定化的具体标准,统一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丧葬费总额。 2、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丧葬费的支付主体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而是其他第三人支付的,则请求权主体就是支付该费用的第三人了,该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该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该费用的除外。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调整。退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调整为所在省辖市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2、一次性养老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养老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支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养老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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