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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十个等级包括哪些项目?

2024-12-22
工伤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 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 要求:住院期间。 3. 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1.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 备注:具体标准由各省、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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