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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居住证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及照片。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1)自...
需要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本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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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来京时间证明(登记卡或暂住证或社保或个税); 3、居住证明,三者缺一不可。同时需要准备近期一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首次申请不收费。如果能提供在有效期满六个月的暂住证或者连续六个月的社保或者个税,就可以直接申请居住证,如果都提供不了,就需要先办理登记卡。登记卡满五个月后申请居住证。
办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包括申办居住证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本市合法居住证明;在本地的连续社保证明资料;在单位工作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个体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本市居住证申请表。
《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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