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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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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严肃法纪,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这一规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2)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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