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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单方发生事故造成本船船员人身伤亡的,按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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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发生重大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处理;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搜集和管理以及事故的技术鉴定,由港航监督机构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以及渔业船舶单方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其中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船舶,由该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船舶(含排筏、浮动设施,下同)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风灾、沉没等原因造成的水上(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于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责论处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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