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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借款合同中本应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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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利息支付期限进行补充约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支付期限。如果以上方法无法确定利息支付期限,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一并支付利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应支付利息,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共同支付。
借款合同中本应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确定,如果借款期限不到一年,应在返还贷款时一起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应当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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