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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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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履行人口与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二)通报批评;(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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