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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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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责任不应追究。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被逮捕的被告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案件。6、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7、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被逮捕的被告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经到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的刑期;9、被逮捕的被告人,因司法鉴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不存在,取保候审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要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失去保证能力的情况。担保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担保人资格的存在是以其保证能力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或失去担保能力,担保义务的履行将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将相应变更。12、公安机关申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也有权利办理取保候审,当然也有权利撤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据此,因证据发生变化,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应当及时解除你的取保候审,并非撤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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