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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2、非法持有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药物(甲基苯丙胺除外...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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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二)含量折合问题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2)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药物(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以上;(3)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注射剂100mg/支规格50mg/支规格1000支以上;25mg/片规格2000多片,50mg/片规格1000多片);(4)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注射剂或片剂20ug/片,片规格100多片);(5)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6)三唑仑,安眠酮10公斤以上;(7)咖啡因50公斤以上;(8)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公斤以上;(9)大麻油1公斤以上,大麻脂2公斤以上,大麻叶和大麻烟30公斤以上;(1)罂粟壳50公斤以上;(1)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诉讼数量比例转换为海洛因后累计10克以上的,应当立案诉讼。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决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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