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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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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对外贸易管制,即慈止货物、物品进出口的制度。核材料走私是近些年来开始出现的一种新型走私行为。核材料比之武器、弹药具有更巨大的危害性和潜在危险性,往往为国际恐怖组织重金收买,所以走私核材料带来的利益更加巨大,使得走私分子不惜以身试法去从事此种活动。核材料的走私比之其他货物、物品的走私,性质更为严重,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侵犯性更大,因而法律把这些走私活动作为走私犯罪的首要打击对象。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涉嫌走私货物和货物偷逃的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谓应纳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和货物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征税的税额。走私罪的处罚是逃避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逃避应纳税额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者拘役);逃避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视为逃避应纳税额巨大(判处3-10年);逃避应纳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视为逃避应纳税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
走私核材料罪判刑: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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