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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提出离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但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的角度出发,婚姻法对提出离婚作了如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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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在以下情形下,不能主动提出离婚诉讼: 1、在女方怀孕期间; 2、女方分娩后1年内; 3、女方妊娠后6个月内。但是如在上述期间,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认为却有确必要受理的,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以下情况不可以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未经军人同意,军人一方也没有重大过错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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