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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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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
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可能会选择离婚,这是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而现在还存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它们也体现婚姻关系的解除,但是这种解除建立在婚姻登记无效的基础上。它们同正常离婚的法律效力和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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