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人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