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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最大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而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经济补偿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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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员工集资款不一定能全退回,要看企业破产后还有多少资产。职工集资款从破产企业的财产中第一顺序清偿,因为依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其中对对职工的集资款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在2002年《高法规定》没有宣布废止,或者没有出现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情况下,其中的中关于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的规定继续适用。
企业破产优先赔偿顺序如下: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残疾补助、抚恤费、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四,普通破产债权。
一般来说破产债权顺序清偿的话破产费用及共益债权,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税款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具体的你们可以参考一下《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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