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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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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机关备查
可以免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拓展资料: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的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人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人员接受他人的委托,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试验纳税人申请免除增值税时,必须持有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向试验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持有相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证明书向主管税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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