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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把很多律师都搞混了。首先,你要区分你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要区分公司的成立形式,是发起式设立...
新公司法2018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来说,不要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就可以了,也就是企业只要一直处于营运的状态当中,不管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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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于股东虚假出资的程度不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意见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虚假出资可进一步细化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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