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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绿线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绿线保护体系;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建立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根据规划修改...
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修剪由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时,及时通知城市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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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每二年进行一次普查,公布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信息。单位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绿化既不达标又无空地的,应当积极采取拆建还绿、拆墙透绿、摆放盆栽植物等措施进行绿化。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用途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依法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国内外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上述树木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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