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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异地使用。目前,全国各省市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互独立,互不联网,导致省内外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只能先与异地医疗机构结算现金,导致参保人...
江苏省医疗期限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员工生病或非劳动者受伤治疗期间,企业在规定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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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医疗保险新政策一.医疗保险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工资的8%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基数10%缴纳。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1、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确定。三、企业破产或改革时的医疗保险规定,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以内的原国有企业改革或破产后未投保或中断投保的困难员工,可以减少1997年以来未投保或中断投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一基金的50%。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五.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领取标准单位缴纳和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七.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使用者按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包括使用者缴纳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八.企业补缴医保基金集资比例企业补缴医保基金集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在税前列支。9、员工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使用者未按规定全额缴纳和扣除代理医疗保险费的,征收部门命令限期缴纳的逾期未缴纳的,除支付本金外,从未缴纳的日期开始,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基金。
江苏劳务派遣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雇主决定使用被派遣工人的辅助工作岗位,经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在雇主内公示。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前款所说的雇佣总量是指雇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劳动比例的劳动者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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